关于依法处理被扣留车辆的公告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,现将依法扣留的下列车辆予以公告。请车辆驾驶人、所有人或管理人,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前往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处理,逾期仍不来接受处理的,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对车辆进行处理。
特此公告
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2022年12月29日
附:扣留车辆处理公告清单
来源:道县融媒体中心
作者:道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
编辑:周流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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